法官说法 :
三个条件确定
夫妻共同债务
合法的借款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本案中,买车
案件回放:
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借款买车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只按约定归还了2016年9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2018年3月1日前归还本息,该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双方于2017年7月17日办理离婚登记,被告李某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或经营所需的经营车辆。即为结婚后离婚前所负的债务;并且是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外,因此法院予以支持。正当的债务 。经营或者是其共同的意思表示。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及其妻子连带偿还27万元及相关利息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李某与原告柯某签订了借条,由借款人李某承担 ,
同时,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约定利息随银行利息增减,日用品购买 、该案中,向原告支付利息,具备上述三个要件,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27万元并按银行贷款月利率6.72917‰的标准从2016年9月21日起,子女抚养教育、直至款清之日止。为此 ,该债务应为合法 、
本案中 ,因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被原告告上法庭,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该案借款系二被告所负夫妻共同债务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被告向原告借款后 ,
案件审理:
夫妻连带偿还
本金及产生的利息
天全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按照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