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借款
判决后,预先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管某向李某“借款” 。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理由不充分,
后因施工过程中,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一个是承包方,
至此 ,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共计4万元。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
2017年3月3日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