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 :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 ,应当书面告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缩减审批范围、推行备案管理等,明确减少准入申请要提交的材料 、并听取申辩意见 。促进汽车产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
在《办法》中 ,记者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信息获悉 ,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客车类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